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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開服務,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規(guī)范政府信息公開申請?zhí)峤缓徒邮招袨椋鶕吨腥A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以下簡稱《條例》、《甘肅省人民政府信息公開指南》、《臨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有關規(guī)定,編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開主體及范圍
縣政府信息公開主體包括縣政府及縣政府各組成部門、直屬機構、部門管理機構(以下統(tǒng)稱為縣級行政機關)。縣政府信息公開堅持“公開為常態(tài)、不公開為例外”的原則,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應當公開:
(一)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
(三)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wěn)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除外;
(五)縣級行政機關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縣級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以及行政執(zhí)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應該公開的從其規(guī)定)。
二、信息公開的主體及方式
(一)主動公開
1.縣政府及縣政府辦公室負責向社會主動公開縣政府及縣政府辦公室制發(fā)的非涉密類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縣政府“和政府發(fā)”、“和政府函”和縣政府辦公室“和政辦發(fā)”、“和政辦函”文件中宜于主動公開的文件。
(2)政府工作報告、重大決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關政策解讀情況。
(3)非涉密的縣政府重大活動。
(4)非涉密的領導活動、講話。
(5)非涉密的縣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內容。
(6)縣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縣政府重大督辦事項。
(8)與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重點領域信息。
(9)縣政府及其工作機構的領導人員簡歷、職務、分管工作、機構職責等信息。
公開形式:
(1)和政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網址:http://m.anxqfs.cn,微信公眾號“和政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公開信息。
(2)和政縣檔案館政府信息公開查閱場所
地址:和政縣三號統(tǒng)辦樓2樓
開放時間: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周一至周五,節(jié)假日除外)
和政縣圖書館政府信息公開查閱場所
地址:和政縣三館一中心1樓
開放時間: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周一至周五,節(jié)假日除外)
和政縣政務大廳政府信息公開查閱場所
地址:和政縣城關鎮(zhèn)興和路3號
開放時間: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周一至周五,節(jié)假日除外)
和政縣三合鎮(zhèn)政府信息公開查閱場所
地址:和政縣三合鎮(zhèn)周劉家村二社31號
開放時間: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周一至周五,節(jié)假日除外)
和政縣馬家堡鎮(zhèn)政府信息公開查閱場所
地址:和政縣馬家堡鎮(zhèn)中莊村李家城社288號
開放時間: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周一至周五,節(jié)假日除外)
和政縣卜家莊鄉(xiāng)政府信息公開查閱場所
地址:和政縣卜家莊鄉(xiāng)卜家莊村陰洼社32號
開放時間: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周一至周五,節(jié)假日除外)
和政縣買家集鎮(zhèn)政府信息公開查閱場所
地址:和政縣買家集鎮(zhèn)團結村下河那社
開放時間: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周一至周五,節(jié)假日除外)
(3)通過新聞發(fā)布會、廣播、電視等其他形式公開政府信息。
2.縣政府授權縣政府部分組成部門、直屬機構和部門管理機構負責主動公開以下政府信息:
(1)縣發(fā)改局負責發(fā)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計劃執(zhí)行情況報告;
(2)縣財政局負責發(fā)布縣級財政預算、決算報告;
(3)州生態(tài)環(huán)境和政分局負責發(fā)布環(huán)境質量公報;
(4)縣統(tǒng)計局負責發(fā)布統(tǒng)計公報;
(5)縣司法局負責發(fā)布縣政府規(guī)章;
(6)依照有關規(guī)定應當公開的縣政府的其他信息。
3.縣政府各組成部門按職能主動公開以下政府信息:
(1)自然、資源、人口、社會、經濟發(fā)展等方面非涉密情況;(責任單位:縣政府各部門)
(2)自然災害、公共衛(wèi)生、安全生產、社會安全等突發(fā)公共事件的預報、發(fā)生和處理情況;(責任單位:縣應急管理局、縣自然資源局、縣衛(wèi)健局、縣公安局、縣農業(yè)農村局等部門)
(3)國土空間規(guī)劃及執(zhí)行情況;(責任單位:縣自然資源局)
(4)土地征收批準文件;(責任單位:縣自然資源局)
(5)政府投資的重大建設項目的規(guī)劃、設計、建設、公開招投標及工程進展情況、資金使用情況;(責任單位:縣發(fā)改局、財政等部門)
(6)招商引資項目;(責任單位:縣招商局)
(7)資源開發(fā)方面的規(guī)劃、招投標資格及實施過程和結果;(責任單位:縣自然資源局、縣水務局等部門)
(8)扶貧、優(yōu)撫、社會保障等方面的標準、條件及實施情況;(責任單位:縣扶貧辦、縣民政局、縣退役軍人事務局、縣人社局、縣衛(wèi)健局、縣醫(yī)保局、縣殘聯等部門)
(9)公益事業(yè)的投資、建設和使用情況;(責任單位:縣民政局)
(10)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政府采購限額標準、采購方式、采購結果;(責任單位:縣財政局)
(11)政府基金(專項資金)的安排,支持項目的條件、標準、申請程序、批準結果、使用和監(jiān)督情況;(責任單位:縣政府各部門)
(12)本級預算執(zhí)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及其審計工作報告中指出問題的整改落實情況;(責任單位:縣審計局)
(13)辦理行政許可和其他對外管理服務事項的依據、條件、程序及辦理結果;(責任單位:具有行政許可和其他對外管理服務事項的部門)
(14)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責任單位:具有行政處罰權、行政強制權的部門)
(15)行政事業(yè)性收費事項的目錄、標準、依據;(責任單位:縣發(fā)改局)
(16)政府定價目錄或指導價目錄的調整;(責任單位:縣發(fā)改局)
(17)公務員招考的職位、名額、報考條件等事項以及錄用結果;
(18)高等院校招生考試及錄取情況;(責任單位:縣教科局)
(19)本機關的管理職能、機構設置、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方式、領導成員及分工情況;(責任單位:縣政府各部門)
(20)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要求應當主動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公開時限:縣政府各組成部門應當制定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并及時調整更新,明確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并通過和政縣人民政府門戶網、信息公告欄、電子屏幕、廣播、電視、政務新媒體以及其他便于公眾及時獲取政府信息的載體公開信息。以上信息的公開時限為自信息產生或變更后的20個工作日內。
(二)依申請公開
除上述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其中,公眾向縣政府及縣政府辦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按以下方式辦理。
1.受理機構
和政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受理公眾向縣政府及縣政府辦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咨詢時間: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節(jié)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詢電話:0930-5521059
傳????真:0930-5521777
通訊地址:和政縣城關鎮(zhèn)一號統(tǒng)辦樓三樓
郵政編碼:731200
2.申請方式
向縣政府及縣政府辦公室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申請人,應當填寫《和政縣人民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申請表》可以在和政縣人民政府網“信息公開”欄目下“依申請公開”子欄目下載,復制有效。填寫書面《申請表》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機構代為填寫。縣政府和縣政府辦公室不直接受理通過電話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但申請人可通過電話咨詢申請程序。
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真實載明下列內容:
(1)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聯系方式;
(2)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名稱、文號或者便于受理機構查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獲取信息的方式、途徑。
個人提出申請時,應當同時提供身份證復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申請時,應當同時提供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證復印件或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
3.申請渠道
(1)信函申請。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應當在信封的顯著位置標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將申請郵寄至受理機構。
(2)當面申請。縣政府辦公室負責接收當面申請。
(3)傳真申請。申請人可通過傳真方式向受理機構發(fā)送申請表。
(4)互聯網申請。申請人可通過和政縣人民政府門戶網“信息公開”欄目下“依申請公開”子欄目,直接填寫并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4.申請?zhí)幚?/p>
受理機構收到申請后,將進行登記和審核。經審核申請的內容描述不明確,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相應身份證明的,受理機構將給予指導和釋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經審核申請符合受理各項規(guī)定的,受理機構將根據《條例》第三十六條之規(guī)定分別作出答復。
5.申請受理時間
(1)申請人當面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提交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2)申請人以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行政機關簽收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以平常信函等無需簽收的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當于收到申請的當日與申請人確認,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3)申請人通過互聯網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傳真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雙方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6.答復時限
受理機構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將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將于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將按程序報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受理機構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機關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上述期限內。
三、政府信息公開審查
對于擬公開的政府信息,縣級行政機關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進行審查。不能確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開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四、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
機構名稱:和政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辦公地址:和政縣城關鎮(zhèn)一號統(tǒng)辦樓三樓
辦公時間:8:30—12:00 14:30—18:00(周一至周五,節(jié)假日除外)
聯系電話:0930-5521059
傳????真:0930-5521777
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此郵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僅提供咨詢等服務)
五、監(jiān)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投訴、舉報,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1.和政縣人民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
單位名稱:和政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聯系電話:0930-5521059
傳????真:0930-5521777
通信地址:和政縣城關鎮(zhèn)一號統(tǒng)辦樓三樓
郵政編碼:731200
2.行政復議
單位名稱:臨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聯系電話:0930-6214308
通訊地址:臨夏市紅園路13號
郵政編碼:731100
3.行政訴訟
單位名稱:臨夏回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聯系電話:0930-6245000
通訊地址:甘肅省臨夏州臨夏市北濱河東路
郵政編碼:731100
為更好地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促進我州網約車行業(yè)健康有序發(fā)展,規(guī)范我州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yè)健康發(fā)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fā)〔2016〕58號)、《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等七部委令2022年第42號)等相關規(guī)定,結合我州實際制定了《臨夏州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征集時間為2025年6月24日至2025年7月8日。
聯系人:戴兆麟
聯系電話:0930-6212109
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
臨夏州交通運輸局
2025年6月24日
臨夏州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更好地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促進出租汽車行業(yè)與互聯網融合發(fā)展,規(guī)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yè)健康發(fā)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fā)﹝2016﹞58號)、《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工業(yè)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務部、市場監(jiān)管總局、國家網信辦令2022年第42號)等規(guī)定,結合本州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在臨夏州行政區(qū)域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經營服務及相關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細則。
本細則所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游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細則所稱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以下簡稱網約車平臺公司),是指構建網絡服務平臺,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yè)法人。
第三條 ?堅持優(yōu)先發(fā)展城市公共交通、適度發(fā)展出租汽車,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有序發(fā)展網約車。
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jié)價,城市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實行政府指導價的除外。
第四條 ?州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州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全州網約車行業(yè)的管理、監(jiān)督和指導工作,縣(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實施本行政區(qū)域內網約車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網約車實施相關監(jiān)督管理。
第五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和網約車發(fā)展定位,綜合考慮人口、道路資源、環(huán)境保護等因素,建立網約車運力規(guī)模動態(tài)檢測和調整機制,適時調整網約車發(fā)展方式,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二章 ?網約車平臺公司
第六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應當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企業(yè)法人資格;
(二)具備開展網約車經營的互聯網平臺和與擬開展業(yè)務相適應的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具備供交通運輸、通信、公安、稅務、網信等相關監(jiān)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的條件,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內地,有符合規(guī)定的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三)在服務所在地有與經營規(guī)模相適應的辦公場所和經營管理人員,具備安全管理、人員培訓、投訴受理等服務能力;
(四)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安全生產管理和服務質量保障等制度;
(五)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協議;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外商投資網約車經營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第七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應當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
(二)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資信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
(三)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外商投資企業(yè)(含港、澳、臺、僑投資企業(yè))還應當提供外商投資企業(yè)批準證書或備案情況說明,屬于分支機構的還要提交營業(yè)執(zhí)照;
(四)網約車平臺公司注冊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出具的線上服務能力認定結果;
(五)具備互聯網平臺和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的證明材料,具備供交通運輸、通信、公安、稅務、網信等相關監(jiān)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條件的證明材料,數據庫接入情況說明,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內地的情況說明,依法建立并落實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證明材料;
(六)在服務所在地的辦公場所、駕駛員培訓教育場地相關資料,負責人員、管理人員、技術人員信息;
(七)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提供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的支付結算服務協議;
(八)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文本;
(九)網約車服務評價體系、駕駛員培訓教育、考核獎懲、車輛檢測維護、乘客投訴處理等有關制度文本;
(十)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州、縣(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九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于網約車經營申請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明確經營范圍、經營區(qū)域、經營期限等,并發(fā)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
第十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不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申請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一條??網約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有效期為8年。自許可決定作出之日起計算。許可有效期屆滿30日前,網約車平臺公司應向原許可機關書面申請延續(xù)經營,原許可機關應當根據有關規(guī)定作出延續(xù)經營許可或者不予許可決定。
第十二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在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并按規(guī)定向省級通信主管部門申請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后,方可開展相關業(yè)務。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自網絡正式聯通之日起30日內,按照規(guī)定到省級公安機關指定的受理機關辦理備案手續(xù)。
第十三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暫停或者終止運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原許可機關書面報告,說明有關情況,通告提供服務的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并向社會公告。終止經營的,應當將《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交回原許可機關。
第三章 ?網約車車輛及駕駛員
第十四條 ?在臨夏州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車輛,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車,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
(二)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wèi)星定位裝置和能向公安機關發(fā)送應急信息的應急報警裝置;
(三)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
(四)車輛軸距不低于同時期當地的巡游出租汽車標準;
(五)網約車標識應明顯區(qū)別于巡游車,不得安裝頂燈、空載燈、里程計價器等巡游出租汽車專用服務設施設備;
(六)依法辦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第三者責任險、承運人責任險及國家規(guī)定的其他強制保險;
(七)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 ?申請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申請表;
(二)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行駛證原件、復印件;
(三)衛(wèi)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安裝證明;
(四)車輛投保證明;
(五)車輛所有人為網約車平臺公司的,應當提供營業(yè)執(zhí)照、經辦人身份證明;車輛所有人為其他企業(yè)的,還應當提供與網約車平臺公司簽訂的有效委托協議;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條 ?網約車車輛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強制報廢,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千米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時,退出網約車經營。
網約車車輛在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有效期滿前退出網約車經營,或者行駛里程達到強制報廢條件的,由原許可機關注銷《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第十七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二)年齡不超過60周歲;
(三)無暴力犯罪、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xù)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四)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八條 ?州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據駕駛員或者網約車平臺公司申請,按第十七條規(guī)定的條件核查并按規(guī)定考核后,為符合條件且考核合格的駕駛員,發(fā)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第四章 ?網約車經營行為
第十九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和相應社會責任,應當加強安全管理,落實運營、網絡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風險能力,改善安全生產條件,保證運營安全,保障駕駛員和乘客合法權益。
第二十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遵守以下規(guī)定:
(一)應當保證提供服務車輛具備合法營運資質,技術狀況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營運車輛相關保險,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一致,并將車輛相關信息向服務所在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報備;
(二)保證提供服務的駕駛員具有合法從業(yè)資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與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應當維護和保障駕駛員合法權益,開展有關法律法規(guī)、職業(yè)道德、服務規(guī)范、安全運營等方面的崗前培訓和日常教育,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駕駛員一致,并將駕駛員相關信息向服務所在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報備;
(三)應當明確服務項目和質量承諾,建立服務評價體系和乘客投訴處理機制,如實采集與記錄駕駛員服務信息。在提供網約車服務時,提供駕駛員姓名、照片、手機號碼和服務評價結果,以及車輛牌照;
(四)應當合理確定網約車運價,實行明碼標價,并向乘客提供相應的出租汽車發(fā)票;
(五)不得妨礙市場公平競爭,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得為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運營擾亂正常市場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等不正當價格行為,不得有價格違法行為;
(六)不得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不當對待行為,不得違規(guī)收費;
(七)應當通過其服務平臺以顯著方式將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等個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圍進行告知。未經信息主體明示同意,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使用前述個人信息用于開展其他業(yè)務。網約車平臺公司采集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個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網約車業(yè)務所必需的范圍;
(八)加強個人信息保護,除配合國家機關依法行使監(jiān)督檢查權或者刑事偵查權外,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姓名、聯系方式、家庭住址、銀行賬戶或者支付賬戶、地理位置、出行線路等個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標、地理標志物等涉及國家安全的敏感信息。發(fā)生信息泄露后,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及時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并采取及時有效的補救措施;
(九)應當遵守國家網絡和信息安全有關規(guī)定,所采集的個人信息和生成的業(yè)務數據,應當在中國內地存儲和使用,保存期限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等規(guī)定,除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外,上述信息和數據不得外流;
(十)不得利用其服務平臺發(fā)布法律法規(guī)禁止傳播的信息,不得為企業(yè)、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fā)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過濾阻斷有害信息傳播。發(fā)現他人利用其網絡服務平臺傳播有害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并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應當依照法律規(guī)定,為公安、國安機關依法開展國家安全工作,防范、調查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與協助;
(十一)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一條???網約車駕駛員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qū)域內從事經營活動,超出許可的經營區(qū)域的,起訖點一端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qū)域內;
(二)應當通過網絡預約方式提供服務,不得主動巡游攬客,執(zhí)行政府部門應急疏運任務指令時除外;
(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文明駕駛;
(四)遵守國家相關運營服務標準,使用文明用語,并保持車容車貌和車內衛(wèi)生整潔;
(五)無正當理由不得爽約,不得途中甩客或故意繞道行駛;
(六)不得拆除、改裝、損壞或者屏蔽車載衛(wèi)星定位裝置等監(jiān)管設備,不得違規(guī)收費,不得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
(七)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二條??乘客應當遵守下列乘車規(guī)定:
(一)不得向駕駛員提出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guī)定的要求;
(二)不得攜帶管制器具、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危險物品等法律法規(guī)禁止攜帶的物品;
(三)不得損壞車內設施、設備;
(四)自覺履行與網約車平臺公司達成的電子協議。乘客違反前款規(guī)定的,網約車駕駛員可以拒絕或者終止服務。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乘客有權拒絕支付乘車費用,并可向網約車平臺公司或有關管理部門舉報:
(一)線上車輛、駕駛員與線下車輛、駕駛員不一致的;
(二)不按照規(guī)定計價標準收費的;
(三)因駕駛員責任或車輛原因,未將乘客送達目的地的;
(四)駕駛員未經乘客允許搭乘他人的。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資質的車輛、駕駛員提供信息對接開展網約車經營服務。不得以私人小客車合乘名義提供網約車經營服務。網約車車輛、駕駛員不得通過未取得網約車經營許可的網絡服務平臺提供運營服務。
第五章??監(jiān)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對網約車平臺公司的經營服務行為實施監(jiān)督管理;網約車平臺公司負責網約車輛和網約車駕駛員的日常管理,并接受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監(jiān)管。
第二十六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網約車服務質量測評,并及時向社會公布網約車平臺公司基本信息、服務質量測評結果情況等信息。
第二十七條??通信主管部門和公安、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平臺公司非法收集、儲存、處理和利用有關個人信息、違反互聯網信息服務有關規(guī)定、危害網絡和信息安全、應用網約車服務平臺發(fā)布有害信息或者為企業(yè)、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fā)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并配合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認定存在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網約車平臺公司進行依法處置。公安機關、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監(jiān)督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的落實情況,防范、查處有關違法犯罪活動。
第二十八條??發(fā)展改革、公安、市場監(jiān)管、商務、稅務、人社、網信、通信、人民銀行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經營行為實施相關監(jiān)督檢查,并對違法行為依法處理。
第二十九條??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信用記錄,并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同時將網約車平臺公司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在全國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安等有關部門執(zhí)法人員實施監(jiān)督檢查時,可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并依法查閱和復制有關材料,但應保守被檢查單位和個人的商業(yè)秘密。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安等有關部門執(zhí)法人員依法實施的監(jiān)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材料或者情況。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的法律責任按照《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工業(yè)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務部、市場監(jiān)管總局、國家網信辦令2022年第42號)、《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yè)資格管理規(guī)定》(交通運輸部令2021年第15號)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二條 ?鼓勵巡游出租汽車和網約出租汽車融合發(fā)展。
巡游出租車經營者可以選擇已取得本地《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的網約車平臺公司協商達成合作協議,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制定運營方案,經縣(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批準后,開展網約車運營。巡游出租汽車開展網約化經營,通過網上訂單方式乘車的乘客,按照網約平臺計費方式結算,線上訂單由平臺開具電子發(fā)票,通過巡游方式乘坐的乘客,按照計價器顯示金額付費,線下訂單由巡游車駕駛員提供紙質發(fā)票。
第三十三條 ?本細則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臨夏州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docx
為增強規(guī)范性文件制定的公開性和透明度,現將《臨夏州氣象災害防御辦法 (征求意見稿)》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有關組織和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將意見發(fā)送至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
2.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郵寄至臨夏州氣象局
地址:臨夏市蘭郎路156號
郵政編碼:731100
3.通過來電或傳真方式反饋意見,請致電:
0930-5911226 0930-6284434(傳真)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2025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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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夏州氣象災害防御辦法
(征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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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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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加強氣象災害防御,避免和減輕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和《甘肅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行政區(qū)域內從事氣象災害防御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氣象災害,是指因干旱、大風、沙塵暴、暴雨(雪)、雷電、冰雹、大霧、霾、寒潮、霜凍、低溫、高溫等造成的災害。
氣象災害防御,是指氣象災害監(jiān)測、預報、預警、預防、應急、救助和監(jiān)督管理等活動。
水旱災害、地質災害、森林草原火災、植物病蟲害、環(huán)境污染、流行疫情等因氣象因素引發(fā)的衍生、次生災害的防御工作,適用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第三條 氣象災害防御工作堅持以人為本、科學防御、黨委領導、政府主導、部門聯動、分級負責、社會參與的原則,有效發(fā)揮氣象防災減災第一道防線作用。
第四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氣象災害防御聯動協調機制,將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氣象災害防御所需經費及工作人員津貼補貼、績效獎、取暖補助等地方性津補貼及對應部分社保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氣象災害防御設施建設,氣象監(jiān)測、預報、預警信息發(fā)布,人工影響天氣及氣象災害防御科普教育等經費支出。
第五條 州、縣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災害性天氣的監(jiān)測、預報、預警以及氣象災害風險評估、氣候可行性論證、雷電災害防御、人工影響天氣等氣象災害防御管理工作。
未設立氣象主管機構的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明確具體承擔氣象災害防御的工作部門和工作人員。
州、縣(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權限范圍內,做好本行政區(qū)域的氣象災害防御工作。
第六條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氣象災害防御協理人員,將氣象災害防御納入社區(qū)安全建設和網格化管理體系,與氣象主管機構和應急管理等部門共同做好氣象災害防御工作。
第七條 村(居)民委員會、企事業(yè)單位應當協助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氣象災害防御避險知識宣傳、災害隱患排查、預警信息傳遞、應急演練和災情報告等工作。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組織開展氣象災害防御知識的宣傳普及,提高社會公眾的防災減災意識和應急避險能力。
學校應當將氣象災害防御知識作為學校安全教育的內容,培養(yǎng)和提高學生的氣象災害防范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教育、氣象等部門應當對學校開展的氣象災害防御教育進行指導和監(jiān)督。
第九條 鼓勵開展氣象災害發(fā)生機理和氣象災害監(jiān)測、預報、預警、防御、風險管理等研究,鼓勵技術創(chuàng)新;支持氣象災害防御先進技術的推廣和應用,加強先進技術交流與合作,提高氣象災害防御的科技水平。
第十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在氣象災害防御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州有關規(guī)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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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預防
第十一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及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發(fā)生的氣象災害的種類、次數、強度和造成的損失等情況開展氣象災害普查,建立和完善氣象災害數據庫,進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并根據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結果劃定氣象災害風險區(qū)域,向社會公布。
氣象災害風險普查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氣象災害歷史和地域影響分布特點;
(二)可能遭受的氣象災害種類、風險等級分析;
(三)氣象災害風險管控對策和積極干預影響措施及其技術經濟分析;
(四)應當納入氣象災害風險普查的其他內容。
第十二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根據主要致災因素、災害分布,特別是易發(fā)區(qū)域等情況和上一級氣象災害防御規(guī)劃,編制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氣象災害防御規(guī)劃,統(tǒng)籌規(guī)劃防范氣象災害的應急基礎工程建設。
氣象災害防御規(guī)劃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氣象災害防御的指導思想、原則、目標和任務;
(二)氣象災害發(fā)生發(fā)展規(guī)律和現狀、發(fā)展趨勢預測和調查評估;
(三)氣象災害風險易發(fā)區(qū)和易發(fā)時段;
(四)防御重點工程建設和保障措施;
(五)氣象災害防御系統(tǒng)和相關基礎設施建設;
(六)氣象災害防御工作機制、部門職責和防御措施;
(七)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內容。
氣象災害防御規(guī)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tǒng)一領導,氣象主管機構牽頭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州、縣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qū)域的氣象災害應急預案,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發(fā)布,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和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州、縣(市)有關部門制定的突發(fā)事件應急預案中涉及氣象災害防御的,應當與氣象災害應急預案相互銜接。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制定氣象災害應急預案或者將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納入綜合應急預案。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氣象災害特點,每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氣象災害應急演練,提高應急救援能力。
第十四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氣象災害防御規(guī)劃,加強氣象災害預防、監(jiān)測、預報、預警和應急處置等基礎設施建設,提高氣象災害防御能力。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保障氣象災害防御基礎設施的建設用地,并將其納入城鄉(xiāng)公用設施用地范圍。
第十五條 州、縣氣象主管機構應當依法加強對氣象災害防御設施的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氣象災害防御設施。
氣象災害防御設施受到損壞的,當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或者氣象災害防御設施管理單位應當采取緊急措施,及時組織修復,確保氣象災害防御設施正常運行。
第十六條 州、縣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行業(yè)主管部門,確定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并向社會公布。
本辦法所稱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是指根據其地理位置、氣候背景、行業(yè)特點等因素,在遭受災害性天氣時,容易直接或者間接造成人員傷亡、較大財產損失或者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單位。
第十七條 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應當履行氣象災害防御主體責任,落實下列氣象災害防御措施:
(一)確定氣象災害防御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氣象災害防御管理工作;
(二)組織開展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確定氣象災害防御重點部位,制定本單位氣象災害防御工作責任制度;
(三)設置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接收終端,健全相應的氣象災害防御設施;
(四)制定本單位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應急演練;
(五)開展氣象災害風險隱患排查整治和定期巡查,并建立有關工作臺賬;
(六)對本單位人員進行氣象災害防御知識培訓;
(七)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八條 州、縣氣象主管機構和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的氣象防災減災救災監(jiān)督檢查,指導其制定氣象災害應急預案,開展氣象災害防御培訓,督促進行氣象災害隱患排查整治和應急演練等活動。
鼓勵非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氣象災害應急預案,開展氣象災害隱患排查和應急演練等活動。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編制城鄉(xiāng)規(guī)劃、重點領域或者區(qū)域發(fā)展建設規(guī)劃時,應當組織開展氣候可行性論證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
建設單位下列建設項目的論證,應當統(tǒng)籌考慮氣候可行性和氣象災害風險性,避免和減少氣象災害、氣候變化對重要建設和工程項目的影響:
(一)國家重點建設工程、重大基礎設施、公共工程以及其他大型工程建設項目;
(二)重大區(qū)域性經濟開發(fā)項目;
(三)大型太陽能、風能等氣候資源開發(fā)利用建設項目;
(四)涉及公共安全的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質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生產、倉儲場所建設項目;
(五)氣象災害易發(fā)區(qū)內的建設項目;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需要進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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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監(jiān)測、預報和預警
第二十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防御的需要,建設應急移動氣象災害監(jiān)測設施,健全應急監(jiān)測隊伍,完善氣象災害監(jiān)測體系。
第二十一條 州、縣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對重大災害性天氣和氣象災害的聯合監(jiān)測,根據防御氣象災害的需要建立跨地區(qū)、跨部門的聯合監(jiān)測網絡,加強監(jiān)測、預報、預警的聯動聯防和信息溝通。
第二十二條 州、縣氣象主管機構及其所屬的氣象臺站應當完善災害性天氣的監(jiān)測預報系統(tǒng),加強對暴雨、大風、雷電、冰雹等強對流天氣系統(tǒng)的研究分析以及旱澇趨勢氣候預測,提高災害性天氣預報、警報的準確性、及時性和服務水平。
氣象臺站監(jiān)測到災害性天氣或者氣象災害可能發(fā)生時,應當立即報告有關氣象主管機構。
第二十三條 州、縣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應當按照職責向社會統(tǒng)一發(fā)布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并及時向有關災害防御、救助部門以及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通報;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向社會發(fā)布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第二十四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傳播機制,重點加強農村、山區(qū)、景區(qū)等氣象災害風險隱患點預警信息接收和傳播終端建設,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絡、手機短信、微信、電子顯示屏等傳播渠道及時向受影響的公眾傳播氣象災害預警信息。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人員負責接收和傳播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對偏遠地區(qū)人群,督促村(居)民委員會和有關單位采取高音喇叭、鳴鑼吹哨、逐戶告知等多種方式及時傳播氣象災害預警信息。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電信等媒體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州的有關規(guī)定準確播發(fā)或者刊載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滾動字幕、加掛氣象災害預警信息、中斷正常播出、發(fā)送手機短信等方式迅速播報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及有關防御知識。
車站、高速公路、旅游景點、礦區(qū)、碼頭、商場、學校、醫(yī)院、社會福利機構等場所以及其他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通過電子顯示屏、有線廣播、公告欄等方式向公眾傳播當地氣象臺站發(fā)布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并及時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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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防災減災
第二十五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和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啟動標準,及時作出啟動相應應急預案的決定,向社會公布,并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并向當地駐軍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地區(qū)的人民政府通報。
第二十六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氣象災害發(fā)生情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fā)事件應對法》的規(guī)定及時采取應急處置措施;情況緊急時,及時動員、組織受到災害威脅的人員轉移、疏散,開展自救互救。
對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采取的氣象災害應急處置措施,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實施,不得妨礙氣象災害救助活動。
第二十七條 氣象災害發(fā)生地的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開展災情調查工作。
氣象災情調查結果應當及時向上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不得虛報、瞞報或者遲報。
第二十八條 在干旱多發(fā)地區(qū),農業(yè)農村部門應當推廣農業(yè)節(jié)水技術,提升耕地抗旱能力,改進耕作制度。
水務部門應當開展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根據氣候規(guī)律,蓄水防旱。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適時開展人工增雨作業(yè),增加水庫蓄水和緩解旱情。
第二十九條 大風、沙塵多發(fā)區(qū)域的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大風、沙塵災害隱患和風險排查,并根據大風、沙塵監(jiān)測預警信息,指導有關單位采取大風、沙塵防御措施。
林業(yè)部門應當加強綠化造林,營造防護林,防風固沙。
建(構)筑物、戶外廣告牌、玻璃幕墻、樹木等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定期開展防風避險巡查,設置必要的警示標志,采取防護措施,避免擱置物、懸掛物等脫落、墜落。
建筑工地的施工單位應當加強防風安全管理,加固臨時設施,并對工地采取灑水、覆蓋等措施防止揚塵污染。
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應當遵守有關大風期間船舶避風的規(guī)定。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本地降雨情況,做好暴雨和短時強降水防御應對工作。
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加強對地質災害易發(fā)區(qū)的警示和巡查,會同氣象主管機構發(fā)布地質災害預報預警。
水務部門應當加強河道、水庫、堤防、閘壩、碼頭等重點防洪設施的巡查和洪水監(jiān)測預警,及時疏通河道,加固病險水庫、躉船,整治積水易澇區(qū)域,組織做好洪水災害、城市內澇預報預警和群測群防工作。
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常態(tài)化應急搶險隊伍,協助地方政府緊急撤離危險區(qū)人員。
衛(wèi)生健康部門應當在暴雨、強降水引發(fā)的洪水災害后,及時組織指導災區(qū),做好衛(wèi)生防疫工作,防治災后疫情流行。
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部門及排水管網運營單位應當根據本地降水強度,做好排水管網和防澇設施的設計、建設和改造,科學治理城市內澇,定期進行巡查維護,保持排水通暢,并在城鎮(zhèn)易澇點開展積澇實時監(jiān)控、設置警示標識。
教育、交通、農業(yè)農村、文旅、電力等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積極做好強降水防范工作。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防雷減災工作納入公共安全監(jiān)督管理范圍。
各類建(構)筑物、場所和設施安裝雷電防護裝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防雷標準的規(guī)定。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場所和設施的雷電防護裝置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建(構)筑物、場所和設施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對安裝的雷電防護裝置進行日常維護,并按規(guī)定委托有法定資質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投入使用后的雷電防護裝置實行定期監(jiān)測制度。雷電防護裝置應當每年檢測一次,對爆炸和火災危險環(huán)境雷電防護裝置應當每半年檢測一次,檢測不合格的,應當及時整改。
第三十二條 冰雹多發(fā)區(qū)域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農業(yè)農村、林業(yè)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加強冰雹災害的調查,確定重點防范區(qū),適時開展人工防雹作業(yè)。
第三十三條 大霧、霾多發(fā)區(qū)域的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建設和完善高速公路、航道、碼頭等重要場所和交通要道的大霧、霾監(jiān)測和防護等設施,并在大霧、霾天氣期間,適時做好信息發(fā)布、交通疏導、調度和防護、人工影響天氣作業(yè)、限制污染物排放等防范工作。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本地降雪、寒潮、霜凍發(fā)生情況,加強供熱、供水、電力、通信等管線和道路的巡查,做好管線冰凍、道路結冰防范和交通疏導,引導群眾做好防寒保暖準備。
低溫、霜凍多發(fā)區(qū)域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調整農業(yè)生產布局和種植業(yè)結構,指導農業(yè)、漁業(yè)、畜牧業(yè)、林果業(yè)等行業(yè)采取防寒、防霜凍、防冰凍等措施。
第三十五條 供電企業(yè)應當根據氣象主管機構提供的高溫天氣預報預警信息,做好供電準備、電網運營監(jiān)控和電力調配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落實防暑降溫保障措施,合理安排工作時間,減少或者停止高溫時段戶外露天作業(y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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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人工影響天氣
第三十六條 人工影響天氣工作按照作業(yè)規(guī)模和影響范圍,在作業(y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領導和協調下,由氣象主管機構組織實施和指導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發(fā)生氣象災害的,在適合人工影響天氣作業(yè)的天氣條件形成時應當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yè):
(一)已出現干旱,預計旱情將會加重的;
(二)可能出現嚴重冰雹天氣的;
(三)發(fā)生森林草原火災或者長期處于高火險時段的;
(四)出現突發(fā)性公共污染事件的;
(五)自然生態(tài)環(huán)境需要修復或者改善的;
(六)其他需要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yè)的情形。
第三十七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人工影響天氣工作的領導和協調,根據氣象災害防御需要,加強人工影響天氣管理工作,配備必要的人員和人工影響天氣設施設備,建立統(tǒng)一協調的人工影響天氣指揮和作業(yè)機制,適時組織開展增雨雪、防雹、消霧、消雨、防霜等人工影響天氣作業(yè)。
公安、通信、交通等部門應當對人工影響天氣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作業(yè)所在地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根據人工影響天氣作業(yè)具體情況,提前公告作業(yè)的地點和時間。
第三十八條 人工影響天氣作業(yè)地點,由州人民政府根據本地氣候特點、地理條件、交通、通訊、人口密度等情況和縣(市)人民政府意見,依照有關規(guī)定提出布局規(guī)劃,報省氣象主管機構會同飛行管制部門確定。
經確定的人工影響天氣作業(yè)地點不得擅自變動,確需變動的,應當按照前款規(guī)定重新確定。
第三十九條 人工影響天氣作業(yè)地點所在地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對人工影響天氣作業(yè)設施負有保護責任。
在人工影響天氣作業(yè)環(huán)境規(guī)定范圍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作業(yè)場地,不得損毀移動人工影響天氣設施、設備,不得進行可能對人工影響天氣作業(yè)有不利影響的活動。
第四十條 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yè)使用的炮彈、火箭彈,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由當地人民武裝部協助運輸、存儲和管理。
第四十一條 人工影響天氣作業(yè)單位應當為實施作業(yè)的人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并由當地人民政府將作業(yè)人員納入公益性崗位管理或者給予適當報酬。
在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yè)過程中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或者引發(fā)有關權益糾紛的,由縣(市)人民政府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進行調查,并依法做好事故的處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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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社會參與
第四十二條 鼓勵廣播、電視、報紙、電信等媒體刊播氣象防災減災公益廣告,宣傳氣象災害防御法律、法規(guī)和科學知識。
第四十三條 鼓勵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傳播設施的建設,鼓勵社會各方參與宣傳普及氣象災害防御知識,在有關部門指導下參與應急處置工作,提供避難場所和其他人力、物力支持。
鼓勵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參與氣象災害防御科普宣傳、應急演練和災害救援等活動。
第四十四條 氣象災害防御相關行業(yè)組織應當加強行業(yè)自律,制定行業(yè)規(guī)范,開展防災減災培訓,提升專業(yè)技術能力和行業(yè)服務水平,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氣象災害防御工作。
第四十五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增強防災避險意識,提高自救互救能力,主動獲取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在氣象災害紅色預警信號生效期間,合理安排出行計劃,儲備必要的生活用品,采取相應的自救互救措施,配合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應急處置和災情調查工作。
第四十六條 鼓勵和支持保險機構推出適合本州氣象災害特點的氣象災害保險業(yè)務,鼓勵并引導單位和個人參加氣象災害保險,降低氣象災害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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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行為,法律、法規(guī)已有處罰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各級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jiān)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guī)定編制氣象災害防御規(guī)劃的;
(二)未按照規(guī)定編制氣象災害應急預案或者組織開展氣象災害應急演練的;
(三)未按照規(guī)定采取氣象災害預防措施的;
(四)未按照規(guī)定啟動氣象災害應急響應或者未按照規(guī)定采取應急措施的;
(五)未按照規(guī)定及時交換共享相關氣象防災減災信息的;
(六)收到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后,未及時向社會公眾傳播的;
(七)隱瞞、謊報或者由于玩忽職守導致重大漏報、錯報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
(八)未履行對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監(jiān)督檢查職責的;
(九)不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防御重點單位未落實氣象災害防御措施的,由州氣象主管機構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存在氣象災害隱患的,責令限期整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侵占人工影響天氣作業(yè)場地、毀壞作業(yè)設備、設施,建設妨礙人工影響天氣作業(yè)的建(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的,由州、縣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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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5年XX月XX日起施行。
為進一步做好人民建議征集工作,推動人民建議征集工作有力有序開展,根據《中共甘肅省委社會工作部關于規(guī)范人民建議征集工作的通知》,現面向社會公開征集建議。
聯系電話:0930-5508105
甘肅人民建議征集平臺網址:https://work.gsshgz.gov.cn/web#/login
中共和政縣委社會工作部
????2024年12月24日
各縣(市)人民政府,州發(fā)改委、州財政局、州交通運輸局、州水務局、州農業(yè)農村局、州林草局、州糧食和儲備局: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耕地保護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耕地保護的各項決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確保國家下達的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不減少,進一步加強耕地保護監(jiān)管工作,按照州委州政府工作要求,結合我州實際,起草了《臨夏州耕地保護網格化巡田工作實施方案》,即將提請州政府審議,現隨文轉來,請貴單位結合工作實際提出意見建議,于2024年10月14日17:00前將意見建議蓋章掃描件及電子版反饋至州自然資源局(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我們將按照各方意見建議進一步修改完善,逾期未反饋視為無意見。
聯系人及聯系方式:陜霞 13993090999
附件:《臨夏州耕地保護網格化巡田工作實施方案》
(實施方案請在郵箱[email protected]文件中心中自行下載,密碼:Chdxk632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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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電動自行車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電動自行車火災事故發(fā)生。臨夏州消防救援支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甘肅省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甘肅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全州實際,起草制定了《臨夏州電動自行車安全管理規(guī)定(征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如有意見請于2024年9月24日前反饋。
聯系電話:13830109202,傳真:0930-6226911
下載:臨夏州電動自行車安全管理規(guī)定(征求意見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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